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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发布时间:2021.07.1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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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相关金融牌照),公开向社会宣传,许以高利诱惑,向群众募资或变相募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除了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还出现了很多以P2P平台、交押金做线上任务赚外快等新形式,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非法集资案例目前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股权认购的幌子,利用股权激励机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的分红收益,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

2.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针对老百姓的投资心理,以个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人寄希望于集中资金优势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实际上嫌疑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把吸收的钱款投入其他P2P平台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

3.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在这一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并非希望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向投资者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是几个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鳄鱼宝平台

2020年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了一起以领养鳄鱼获取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约8915.9万元。2019年10月底,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南山派出所等单位陆续接到投资人报案称,深圳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鳄鱼宝”P2P平台发布公告,鳄鱼宝平台从2019年10月21日起关停,平台的充值、开标、提现等功能停止,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提现。鳄鱼宝平台上线于2016年11月,以投资鳄鱼相关产品为主,具体操作方式是投资人以领养广东宏益鳄鱼产业有限公司鳄鱼的形式,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平台承诺保本付息。

案例二:打着植树造林的幌子非法集资

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打着“万里大造林,利国有利民”的幌子,先后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风险警示: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的手段正在不断演变,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用不同的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进行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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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在投资前对其公司业务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的了解,除了要了解该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外,还需注意其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投资的领域风险如何等。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轻信“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银行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协议。

如果遇到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1.“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理性判断,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举报,避免财产的损失。

 

公开信息查询渠道:

1. 金融许可证查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

2. 一般工商企业信息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网络社会征信网:http://www.zx110.org/

3. 相关企业或个人涉及诉讼情况查询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10/content_5586632.htm